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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优惠政策
2007-07-15 14:43:00
〖发布日期:2007-07-1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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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锡盟重点鼓励的投资领域及开发项目中有文化旅游项目;

        二是国内外客商在我盟投资重点鼓励项目的立项、水电气供应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网等费用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

        三是国内外客商在我盟投资办企业(除矿产资源开发外),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给部分和从获利年度起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逐年按50%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从获利年度起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逐年按50%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四是国内外投资者到我盟投资兴办旅游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用于该企业发展;

        五是国内外客商以出让方式使用我盟国有土地兴办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给予50%以上的优惠,土地出让年限最高可达到50年;

        六是国内外客商到我盟投资旅游业使用国有土地,经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划拨使用,划
拨使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费;

        七是国内外客商到我盟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企业,可免缴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最高可免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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