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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旅游局 >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2007-07-15 17:02:00
〖发布日期:2007-07-1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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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一)办理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报名条件
凡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锡盟居民均可报名。
报考外语类的考生一般应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非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报名程序
1、体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2、填表:《导游资格考试报名表》,由工作单位或街道委员会盖章。
3、报名:已在旅行社就业的人员由旅行社统一组织报名;院校学生和社会青年到旗县旅游局或盟旅游局报名。
4、交报名表:上交报名表和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大一寸红底证件相4张(连表在内)。
(四)报名点
锡盟旅游局质量管理科
地址:锡林浩特市开发区盟党政大楼十二层西侧1227房间
联系电话:(0479)8268051
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
(一)办理依据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 T 14308-2003)。
(二)星级饭店评定范围
在锡盟地区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饭店开业之时或更新改建后,即可申报相应的预备星级。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一年后,根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
锡盟星级评定委员会受自治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在自治区旅游局的指导下,依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的国家标准,具体负责锡盟地区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并向自治区旅游局推荐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饭店的评定工作。
饭店申请参加星级(含预备星级)的评定,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报告》(锡盟旅游局质量管理科代售),填写饭店星级申请报告。
(三)星级饭店评定程序
锡盟星评委接到饭店星级评定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根据申报资料由县级旅游局上门核查,核查后1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对第一次星级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加强指导并提出整改措施,待饭店完成整改并接到整改报告后,于1个月内再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饭店星级评定工作(预备星级评定同样程序)。
(四)星级饭店评定的具体做法
1、锡盟星评委接到饭店星级评定核检书面申请报告后的1个月内派出饭店星级检查员前往评定。
2、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 T 14308-2003),对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进行星级划分,对设施设备评定标准、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宾客意见等项目实施评分。
饭店星级(含预备星级)评定时,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卫生、消防、环保、安全合格证和饭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等,以供检查。
3、在评定工作进行1个月内,饭店星级检查员对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进行暗访,并作出暗访检查记录。
4、向星级评定机构汇报检查意见,提出客观的评定意见。
对已评定星级的饭店,每年复核1次。
(五)星级饭店评定的申报查询办法
锡盟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锡盟旅游局质量管理科。
地址:锡林浩特市开发区盟党政大楼十二层西侧1227房间
电话:(0479)8268051
传真:8268051、8268009
投诉电话:8268051
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一) 办理依据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 17775—2003)
(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范围
在锡盟地区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锡盟旅游局在自治区旅游局的指导下,依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A级旅游区(点)的初评,并向自治区旅游局推荐;负责AAAA级、AAA级旅游区的初评,由自治区旅游局组织评定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程序
1、旅游区(点)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需向锡盟旅游局提交参加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书面申请,填写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一式五份)。
2、旅游区(点)在对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完成自检、自评和各项整改工作后,认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以及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所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可向锡盟旅游局提出申请评定。
3、锡盟旅游局接到旅游区(点)正式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派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检查员前往初评。
4、对第一次初评未能通过的旅游区(点),加强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旅游区(点)完成整改并提出初评申请后,盟旅游局于一个月内再派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初评。初评合格后,向自治区旅游局推荐,由自治区旅游局按照职能权限予以审批、公布或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5、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每二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申报及咨询办法
锡盟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锡盟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可前往申报或电话咨询。
地址:锡林浩特市开发区盟党政大楼十二层西侧1221房间
电话:(0479)8266077
传真:8268009
四、国际旅行社前置审批
(一)在锡盟地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3名;
2、必须具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3、营业场所应不少于50平方米,而且出具属本单位房产证明或1年以上租房协议;
4、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5、具有与旅游局联网的条件;
6、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7、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4份),并按《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2、旅行社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4份。
3、旅行社部门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4份。
4、旅行社的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师(以上)资格证复印件一式4份。
5、业务用汽车等。
(三)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登记,然后提出设立申请并领取表格及填表说明。
2、申请人阅读后,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并向盟旅游局购买《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每本工本费人民币20元(代自治区旅游局收取)。
3、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并按本《须知》第二点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到盟旅游局。
4、盟旅游局自收齐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转报自治区旅游局,再由自治区旅游局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盟旅游局将办理情况发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意的须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5、盟旅游局自收到国家和省旅游局的审批意见后,根据国家旅游局“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转告申请人,并将情况发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盟旅游局收到《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缴交《许可证》工本费人民币100元(代自治区旅游局收取)。
(四)国际旅行社前置审批地点及联系电话
锡盟地区国际旅行社前置审批办公室设在盟旅游局质量管理科。
地址:锡林浩特市开发区盟党政大楼十二层西侧1227房间
电话:(0479)8268051
传真:8268051、8268009
五、设立国内旅行社前置审批
(一)在锡盟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2名;
2、必须具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3、营业场所应不少于50平方米,而且出具属本单位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租房协议;
4、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5、具有与旅游局联网的条件;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7、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3份),并按《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2、属本单位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租房协议(一式3份)。
3、旅行社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4、旅行社部门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5、旅行社的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证复印件一式3份。
(三)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登记,然后提出设立申请,并领取表格及填表说明。
2、申请人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并到锡盟旅游局购买《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每本工本费人民币20元(代自治区旅游局收取)。
3、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并按本《须知》第二点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到锡盟旅游局。
4、锡盟旅游局自收齐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发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意的须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5、盟旅游局同意其申请后,将有关资料上交自治区旅游局,并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盟旅游局收到《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收取《许可证》工本费人民币100元(代自治区旅游局收取)。
(四)设立国内旅行社前置审批地点及联系电话
锡盟地区设立国内旅行社前置审批办公室设在锡盟旅游局质量管理处。
地址:锡林浩特市开发区盟党政大楼十二层西侧1227房间
电话:(0479)8268051
传真:8268051、8268009
六、办理导游IC卡
(一)必须已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的人员;
(二)申请办理导游IC卡的人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导游证IC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导游资格证》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协议书或证明复印件;
5、两张大一寸红底证件照片(用于办理IC卡);
6、因服务单位变动或IC卡遗失等原因,需换领或补发IC卡,还需审核其转社证明或遗失证明等资料。
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IC卡的导游人员基本资料上报到自治区旅游局。待自治区旅游局对其进行复核并在网上点击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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