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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旅游局 > 通知公告
关于强制参加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通知
2007-12-25 16:34:00
〖发布日期:2007-12-2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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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各旗县市(区)旅游局、人保财险锡盟各分支公司:
  根据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必需参加旅行社责任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赔偿。经锡盟旅游局和人保财险锡盟分公司协商确定,全盟各旗县市(区)旅游局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密切协作,确保各旅行社全部参保,如不参加此保险的旅行社在验证时不予通过。具体承保内容附后。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2001年4月24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l、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运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过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成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四)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第六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必须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人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以本保险单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约定的金额为准,但该 赔偿金额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制;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耍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但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诀。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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