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以基层为主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境内的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其职责是: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旅游安全法规的情况;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并与旅游企业签定旅游安全责任状;三、协同假日办相关单位,做好旅游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必要时的启动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受理本地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五条 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并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定旅游安全责任状。三、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四、旅行社(一)自备和租用接待旅游者的汽车和其它设施,要具备交通运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要求,并注意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严禁带故障生产。严禁租用无运输资质的非法运营车辆和挂靠车辆;原则上一律租用盟内有运营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车辆。(二)对租用的车辆,要认真核对参保险种、司机人员资质、车辆运行状况;(三)确定随团安全监督员,实行一团一签旅游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及相关人员安全责任;(四)租用车辆司机落实正副驾驶员。日驾驶里程及时速要严格执行行业规定,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五)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在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六)负责为旅游者投保,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和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五、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一)消防安全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安好有效;(二)设立保安部,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各环节安全保卫工作;(三)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把好进货渠道关,不允许过期、无商标、无生产日期商品进入饭店;(四)安全用电要确保电器设施、设备完好无损,线路无超负荷运行,严禁私拉、乱接用电;杜绝火灾隐患;(五)景区活动项目要设立安全提示标志,娱乐设施及项目要用蒙、汉、英三种文字详尽安全注意事项,水域要设定警界线;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事故方应当立即上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及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事故处理后,由事故方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其内容包括:一、事故经过及处理;二、事故原因及责任;三、事故教训;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八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第九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第十一条 旅游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地旅游企业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企业年内不得评优。对出现事故造成的一次性死亡1人的或伤5人以上的处以2万元罚款;一次性死亡2人或伤10人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亡人事故的企业取消营业资质,并处以10万元罚款。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限期整改;四、停业整顿;五、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